原告:上海高新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文嫈,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鳴,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誠明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某,男。
原告上海高新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誠明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高新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與被告已經履行了付費義務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現(xiàn)原告上海高新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高新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上海高新技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陳春芳
書記員: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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