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魯某物流有限公司,營業(yè)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業(yè)盛路XXX號301-2。
法定代表人:郭翠云,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古成,男。
被告:周江榮(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安慶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被告),營業(yè)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展未,女。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第三被告),營業(yè)場所東莞市。
負責人:陳青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蔚,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興峰,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魯某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江榮、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請評估,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后本院收到評估結論。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古成、被告周江榮、第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蔚到庭參加訴訟。第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進行了缺席審理。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魯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人民幣97,600元、施救費4,300元;2、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付,第三被告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按責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人民幣97,600元、施救費4,3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被告周江榮駕駛車牌號為滬C9XXXX的機動車,在青浦區(qū)G1501公路164公里500米處,與原告駕駛員李長兵駕駛的原告車輛(滬EKXXXX/滬L7XXX掛)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后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江榮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二、三被告為被告周江榮所駕駛車輛的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因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無果,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周江榮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第一被告已經將交強險部分賠付至自己賬戶并已經轉移支付給原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到庭應訴,其書面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交強險范圍內的費用2,000元已經賠償給第一被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發(fā)時第一被告所駕駛的車輛在己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訴請的修理費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實:本起事故為三車事故,第一被告駕車撞擊李長兵所駕駛的原告車輛后,原告車輛又撞擊了案外人徐某某駕駛的滬ESXXXX牽引車及掛車,導致原告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該車輛進行了修理,并因拖移車輛花費4,300元。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第二被告將交強險內相應款項計2,000元支付給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將該款轉付給了原告。因就車輛損失雙方存在爭議,原告申請評估,后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結論:原告的車輛損失為97,600元(評估基準日為2019年6月24日)。原告為此支付了評估費3,2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的認定,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故第一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第一被告駕駛的車輛已經向第二、三被告投保,因此其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鑒于原告已經收到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故其不應當再次賠償。原告的車輛維修費本院以評估結論為準確定。車輛損失及拖移費由第三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責賠付。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自述若有涉及他方無責險限賠付的情形,其在本案中愿意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實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其余抗辯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第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了相應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上海魯某物流有限公司損失99,800元;
二、原告上海魯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38元,減半收取計1,169元,由第一被告負擔;評估費3,200元,由第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武春華
書記員: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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