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
張愷碩
魏振東
范學合(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缸窯路11-13。
代表人馮立華,該營業(yè)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愷碩,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振東,男,1967年7月5日生,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委托代理人范學合,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委托代理人張愷碩、被上訴人魏振東委托代理人范學合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予認定。魏振東的合理損失應得到上訴人的理賠。該案刑事部分北京法院已審理完畢,被上訴人魏振東賠償后向上訴人要求理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賠償標準問題,死者生前工作在北京市管轄范圍內,且刑事部分亦在北京審理,一審按北京標準計算是正確的。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上訴人的上訴有理,本案40000元精神撫慰金依法應由魏振東個人負擔。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欠妥當,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付魏振東保險金54159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被上訴人魏振東的其他訴請。
一審案件受理費243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負擔2038元,魏振東負擔8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527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負擔4000元,魏振東負擔12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予認定。魏振東的合理損失應得到上訴人的理賠。該案刑事部分北京法院已審理完畢,被上訴人魏振東賠償后向上訴人要求理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賠償標準問題,死者生前工作在北京市管轄范圍內,且刑事部分亦在北京審理,一審按北京標準計算是正確的。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上訴人的上訴有理,本案40000元精神撫慰金依法應由魏振東個人負擔。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欠妥當,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付魏振東保險金54159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被上訴人魏振東的其他訴請。
一審案件受理費243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負擔2038元,魏振東負擔8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527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負擔4000元,魏振東負擔1275元。
審判長:趙陽利
審判員:郭建英
審判員:楊曉娣
書記員: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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