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縣大名鎮(zhèn)萬大街。
負責人許文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邱洪濤,男,1970年8月10日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河北省大名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大名少林弟子武術(shù)院,住所地:河北省大名縣金灘鎮(zhèn)窯廠村東。
法定代表人李志軍,該院院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世恒,男,2004年5月12日生,漢族,學生,住河北省大名縣。
法定代理人郭躍田,男,1978年1月11日生,漢族,農(nóng)民,系原告郭世恒之父。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云山,男,1970年8月7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山東省聊城市莘縣。
委托代理人王志軍,男,1972年11月10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魏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大名縣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有效的基本賠償,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公益性的特點。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122000元的范圍內(nèi),將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限額劃定為2000元,導致財產(chǎn)損失很大的當事人無法獲得足夠的賠償。保險公司只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受害人進行合理賠償,才能夠最大限度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既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為了保護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該條例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上訴人要求按財產(chǎn)限額2000元進行賠償?shù)纳显V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評估費和停車費均屬于被上訴人的財產(chǎn)損失和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一并承擔并無不當。故上訴人要求不承擔該費用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白燕
審判員 陳德樹
審判員 江志剛
書記員: 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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