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吳斌
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
張海波(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董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興路1738號。
負責人穆惠君,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
負責人楊建元,該聯(lián)合會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海波,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武安公司)與被上訴人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楊某某、董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34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均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所稱的車輛損失的金額的問題,根據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車輛損失金額為21865元,而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對車輛損失金額并不認可,認為車輛損失金額應為14550元,并在二審中提交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本院認為,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對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作的鑒定報告并無異議,且在一、二審期間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均未對該鑒定報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車輛損失金額應以鑒定報告為準,車輛損失的數額為21865元。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武安公司應按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主張的數額在其投保的范圍內進行賠償。故上訴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均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所稱的車輛損失的金額的問題,根據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車輛損失金額為21865元,而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對車輛損失金額并不認可,認為車輛損失金額應為14550元,并在二審中提交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本院認為,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對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作的鑒定報告并無異議,且在一、二審期間人保財險武安公司均未對該鑒定報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車輛損失金額應以鑒定報告為準,車輛損失的數額為21865元。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武安公司應按武安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主張的數額在其投保的范圍內進行賠償。故上訴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建平
審判員:郭晶
審判員:聶亞磊
書記員:李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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