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師事務(wù)所)
任某和
楊明堂
上訴人(原審被告)任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某和,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明堂。
上訴人任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任某和債務(wù)糾紛一案,不服涉縣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涉縣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涉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涉縣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涉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陳建英
審判員:宋書貴
審判員:張增民
書記員:李暘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