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四十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曾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錢勇(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
艾景波
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唐山曹妃甸國際生態(tài)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李玉龍
劉永剛(河北宏廣律師事務所)
北辰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張述新(北京中滿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光彩四十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彩控股)。
法定代表人鄭勝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波,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錢勇,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艾景波,男,1975年12月3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山曹妃甸國際生態(tài)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唐山曹妃甸生態(tài)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曹妃甸集團)。
法定代表人陳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玉龍,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永剛,河北宏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辰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辰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平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述新,北京市中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光彩控股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唐民初字第8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光彩控股所出具的《付款委托書》已經(jīng)明確的證明了艾景波承攬了曹妃甸國際生態(tài)城信息大廈和鉆石大廈項目中項目部彩鋼板、圍墻及彩鋼房等相關施工任務的施工,以及欠付工程款1547631.31元的事實,基于該事實,光彩控股應承擔給付義務。艾景波出具的承諾函是以曹妃甸集團直接撥付上述款項為前提,不能成為上訴人免責的直接依據(jù)。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辰公司簽訂的《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協(xié)議》與《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是否實際履行及雙方間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可另行解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728元,由上訴人光彩四十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光彩控股所出具的《付款委托書》已經(jīng)明確的證明了艾景波承攬了曹妃甸國際生態(tài)城信息大廈和鉆石大廈項目中項目部彩鋼板、圍墻及彩鋼房等相關施工任務的施工,以及欠付工程款1547631.31元的事實,基于該事實,光彩控股應承擔給付義務。艾景波出具的承諾函是以曹妃甸集團直接撥付上述款項為前提,不能成為上訴人免責的直接依據(jù)。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辰公司簽訂的《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協(xié)議》與《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是否實際履行及雙方間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可另行解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728元,由上訴人光彩四十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甄飛
審判員:孫乾輝
審判員:劉蒙蒙
書記員:鄭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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