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
李彥增
郝恒周(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
王?。ńǎ┢?/p>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邯鄲支公司)。
負責人韓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彥增。
委托代理人郝恒周,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ńǎ┢?。
上訴人平安保險邯鄲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29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宣判后,平安保險邯鄲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理由主要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上訴人僅應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不應由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總額內承擔。李彥增、王健平服判。
本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了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法未規(guī)定賠償時應區(qū)分項目限額?!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雖然規(guī)定了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事故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等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但該規(guī)定不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機動車應投保交強險的目的與精神不相符。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在分項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平安保險邯鄲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了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法未規(guī)定賠償時應區(qū)分項目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雖然規(guī)定了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事故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等賠償限額內承擔責任,但該規(guī)定不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機動車應投保交強險的目的與精神不相符。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在分項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平安保險邯鄲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霍金喜
審判員:郭曉麗
審判員:楊海山
書記員: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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