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秀幗,男,漢族,無職業(yè),住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修霞,系上訴人妹妹,漢族,無職業(yè),住鶴崗市向陽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現(xiàn)住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榮福,黑龍江啟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秀幗、上訴人劉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403民初4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秀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修霞,上訴人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榮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雖主張其與上訴人張秀幗之間就本案所訴爭車輛已設定質(zhì)權,但據(jù)其一方陳述,本案所訴爭車輛是于借款到期后才交付給劉某進行變賣以歸還借款,故就該車輛雙方之間僅有變賣還款的約定,因借款已到期而無對借款進行擔保的意思表示,對上訴人劉某主張上訴人張秀幗向其交付該車輛進行質(zhì)押擔保的主張不予支持;另外,原審法院根據(jù)本案訴爭車輛由上訴人劉某長期置留的實際情況,先行判令對該車輛進行返還,上訴人張秀幗就車輛的折舊費另行主張權利并無不當。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徐景華
審判員 任兢鶴
審判員 張曉平
書記員: 劉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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