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徐茶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山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得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山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山縣。
上列三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維佳,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三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謙,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九組。
代表人:張道勇,該組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十組。
代表人:張建邦,該組組長。
上列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清華,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九組村民。
上列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吳細表,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通山縣。
上訴人徐茶花、張得利、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九組(石垅村九組)、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十組(石垅村十組)、原審被告張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徐茶花、張得利、張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石垅村九組、十組的起訴或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一審認定張六十生前經(jīng)手的土地補償款結(jié)余63000元證據(jù)不足;即使張六十生前存在挪用或侵占集體資金的行為,該行為所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張六十本人承擔,不應牽連他人,張得利、張某某在放棄張六十遺產(chǎn)繼承的情況下仍被判決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二審查明,2012年12月張六十、張建邦代表石垅村九組、十組在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人民政府制作的《石垅村杭瑞高速紅線外征地補償?shù)怯洷怼分泻炞执_認領取征地補償款88519元,2012年12月12日該款轉(zhuǎn)入張六十個人在通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林支行的賬號為8101**********031的賬戶,張六十于2012年12月13日分別支取38000元、50000元。
另查明,2015年10月4日張得利、張某某、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交《關于放棄繼承遺產(chǎn)的聲明》,聲明放棄對父親張六十遺產(chǎn)的繼承。因張某某在張六十領取涉案補償款之前已經(jīng)出嫁,石垅村九組、石垅村十組均同意不追究張某某的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二、張六十生前是否經(jīng)手結(jié)余土地補償款63000元,徐茶花、張得利、張某某是否應承擔償還責任。
關于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即民事訴訟的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關系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本案中,張六十生前被解除九組組長職務后,與村組之間不存在內(nèi)部行政關系,系一般村民,其與村組之間的關系是主體平等的民事關系,涉案征地補償款為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現(xiàn)該款的所有者與原代管者就財產(chǎn)的處分而產(chǎn)生的糾紛,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涉案補償款系石垅村九組、十組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本案中,張六十生前系九組組長,管理九、十組的財務,其領取九組、十組的土地補償款后,有責任管理好該集體組織的錢款并對其負責。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張六十領款后第二天就支取了該款項,但對支取款項的去向其生前并未進行說明,在其卸任九組組長職務后,村鎮(zhèn)干部多次向其追討該款但其仍不能說明并及時歸還,侵害了村小組合法利益,已構成不當?shù)美婪ㄘ撚袣w還征地補償款的義務。但鑒于石垅村九組、十組認可2013年6月29日經(jīng)過多方對賬,除去張六十經(jīng)手的村組開支,賬面尚結(jié)余76386.8元;以及認可2014年初再次清算賬目,張六十經(jīng)手的補償款尚結(jié)余63000元,故對結(jié)余63000元予以確認。徐茶花主張村組尚欠張六十房屋、土地占用補償款6100元,因村民不予認可且徐茶花亦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不予支持。因張六十已去世,對其生前的債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規(guī)定,其妻子徐茶花應承擔償還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張六十的子女張某某、張某某、張得利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放棄繼承遺產(chǎn)的聲明,故對張六十生前的債務不負償還責任。
綜上,上訴人徐茶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張得利、張某某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通山縣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二、由徐茶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九組、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十組返還63000元;
三、駁回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九組、通山縣南林橋鎮(zhèn)石垅村十組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確認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75元,由徐茶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云澤 審判員 孫 蘭 審判員 胡應文
書記員:羅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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