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
韓家慶
李海峰(黑龍江鴻英律師事務所)
宋某某
郭金貴(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
韓艷麗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物業(yè)集團萬方工程技術設計院工人,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xx路x小區(qū)x號x門x室。
上訴人(原審被告)韓家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二采油廠三礦工人,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xx路xx小區(qū)x號x門x室。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黑龍江鴻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采油廠三礦工人,住大慶市紅崗區(qū)xx鎮(zhèn)xx村xx屯。
委托代理人郭金貴,黑龍江郭金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韓艷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xx街x號門x室。
上訴人林某、韓家慶因與被上訴人宋某某、原審被告韓艷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5)紅商初字第3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林某、韓家慶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峰、被上訴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貴到庭參加訴訟。
原審被告韓艷麗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林某、韓家慶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律師費300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半。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宋某某辯稱,本案在一審法院起訴時,是按照139000元提出的,庭審中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29000元,已經(jīng)考慮到上訴人在立案前還款10000元的事實,一審開庭時上訴人林某親自到庭并答辯,本人對于欠款的事實沒有異議,對于尚欠被上訴人的款項為129000元也無異議。
當庭同意支付被上訴人起訴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
一審時上訴人韓家慶、原審被告韓艷麗均未到庭,依法應視為對自己舉證答辯權利的放棄。
本次二上訴人均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不能否認上訴人在一審中已自己承認的案件事實,上訴人要求只承擔一半的律師費,與林某所出具的欠條及借款合同中的約定相違背,一審訴訟費承擔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依法由上訴人自負。
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韓艷麗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被上訴人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三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29000元;2、要求三被告連帶給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要求林某、韓家慶連帶給付律師費23000元;4、要求林某、韓家慶承擔案件保全費、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27日,被告韓家慶向原告宋某某借款214000元,并出具借款協(xié)議附收條一份。
協(xié)議約定,借款期限從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被告韓艷麗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約定本案由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因被告韓家慶未給付借款,2015年6月2日,原告與被告林某、韓家慶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于2015年8月1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款,如違約需承擔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林某、韓家慶系夫妻關系,二人陸續(xù)還款,尚欠原告129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借款協(xié)議,能夠證明被告林某、韓家慶欠款的事實及欠款金額,原告與被告林某、韓家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林某、韓家慶給付欠款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項的義務,被告林某、韓家慶未按照約定給付欠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韓家慶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從履行期限屆滿的日次起,即2015年8月2日,保護原告對逾期利息的訴請。
根據(jù)2015年6月2日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林某、韓家慶給付律師費、保全費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結合原告提供的律師事務所發(fā)票原件,證明原告僅繳納律師費3000元,故本院保護原告訴請律師費用3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的規(guī)定,被告韓艷麗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因合同約定:擔保人韓艷麗的保證期限為被告韓家慶償還完全部借款為止,故被告韓艷麗的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內(nèi)。
原告向被告韓艷麗主張承擔擔保責任未超過法定期間,故原告要求被告韓艷麗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一、被告林某、韓家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宋某某借款本金12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9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從2015年8月2日起計算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律師費3000元;二、被告韓艷麗對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要求調(diào)整律師費的上訴請求。
因雙方在2015年6月2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的負擔,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原審判決按照已經(jīng)發(fā)生的3000元予以支持符合客觀事實,亦未超過本地同類案件同標的的代理費收取標準,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要求調(diào)整律師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要求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的上訴請求,因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上訴人宋某某在一審起訴時主張律師費為23000元,一審判決根據(jù)已發(fā)生的數(shù)額即3000元予以支持,但對未支持的20000元部分在判項中未予處理,屬于遺漏訴請。
但原審判決對律師費部分已經(jīng)予以論述,且被上訴人宋某某并未就此部分提出上訴,遺漏的部分訴請不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上訴人林某、韓家慶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所適用法律正確,雖遺漏部分訴請,但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元,由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要求調(diào)整律師費的上訴請求。
因雙方在2015年6月2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的負擔,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原審判決按照已經(jīng)發(fā)生的3000元予以支持符合客觀事實,亦未超過本地同類案件同標的的代理費收取標準,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要求調(diào)整律師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要求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的上訴請求,因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且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上訴人宋某某在一審起訴時主張律師費為23000元,一審判決根據(jù)已發(fā)生的數(shù)額即3000元予以支持,但對未支持的20000元部分在判項中未予處理,屬于遺漏訴請。
但原審判決對律師費部分已經(jīng)予以論述,且被上訴人宋某某并未就此部分提出上訴,遺漏的部分訴請不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上訴人林某、韓家慶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所適用法律正確,雖遺漏部分訴請,但不影響判決結果,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元,由上訴人林某、韓家慶負擔。
審判長:解恒奎
審判員:張余
審判員:伍洋
書記員:季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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