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蘿北縣鳳翔鎮(zhèn)。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蘿北縣鳳翔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春笑,蘿北縣愛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原審被告:黑龍江宏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法定代表人:翟樹立,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宏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項目經理,住黑龍江省五常市山河鎮(zhèn)。原審被告:劉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蘿北縣農村商業(yè)銀行退休職工,住蘿北縣鳳翔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炳生,黑龍江泰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翟某某的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二、被上訴人西某某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不是西某某本人簽訂的,是王新明簽訂的,該協(xié)議無效。二、西某某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土地手續(xù)交給宏灝公司,導致協(xié)議無法履行。西某某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原判。宏灝公司述稱,支持翟某某意見。劉春某述稱,支持翟某某意見。西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三被告返還房款本息合計65.14萬元(本金23萬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從2012年6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共計59個月,計271,400.00元;加占地費用15萬元,合計65.14萬元),并按照月利率2分給付利息,計算至欠款全部清償完畢時止。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6月,原告與被告宏灝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被告開發(fā)的鳳凰麗都小區(qū)X號樓XXX室,因被告違約,雙方于2016年8月18日簽訂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與2016年12月29日返還房款23萬元,利息17萬元,土地占用費用15萬元,逾期按月息2分計息,被告劉春某、翟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協(xié)議上簽字。此款經催要至今未返還。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故被告宏灝公司應當返還原告的房款本息和占地費用;被告劉春某、翟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協(xié)議上簽名,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翟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抗辯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黑龍江宏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西某某欠款本息合計651,400.00元(按照本金23萬元,月利率2分,從2017年5月5日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時止)二、被告劉春某、翟某某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07.00元,由三被告負擔。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翟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西某某、原審被告黑龍江宏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灝公司)、原審被告劉春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2017)黑0421民初7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翟某某、被上訴人西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春笑、原審被告宏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宏偉、原審被告劉春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炳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西某某授權王新明與宏灝公司、劉春某、翟某某簽訂協(xié)議,且四方均在協(xié)議上簽字捺印,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協(xié)議中第二項寫明“所有手續(xù)均已交付給甲方(宏灝公司),土地已被甲方實際使用”,宏灝公司簽字捺印,故翟某某主張西某某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土地手續(xù)交給宏灝公司與事實不符。一審判決翟某某承擔保證責任正確。綜上所述,翟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4.00元,由翟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劉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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