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男,漢族,住嫩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友臣,嫩江縣嫩江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漢族,住嫩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琳琳,黑龍江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漢族,住嫩江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琳琳,黑龍江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某某上訴請求: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王某某、王某賠償胡某某物品損失8,528元(12,060元-3,532元),評估費5,000元及停業(yè)損失104,000元(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每月按7,000元計算,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每月按2,000元計算);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某某、王某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tǒng)計表中明確記載損失12,060元,一審判決認定胡某某經營的嫩江縣興東風電焊修理部(以下簡稱興東風修理部)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為3,532元是錯誤的,一審判決僅保護3,532元,更是判決錯誤。二、為了確定火災造成的損失而進行評估,是訴訟的需要,評估費是該起火災所引發(fā)的必然損失,沒有該起火災,必然不會產生相應的評估費,因此,王某某、王某應承擔評估費5,000元。三、一審判決未以胡某某向稅務機關繳納定額稅認定胡某某營業(yè)損失是錯誤的。胡某某向稅務機關繳納定額稅中明確標明胡某某每月收入為7,000元,完稅證是稅收機關計算胡某某每月收入及以此納稅的唯一憑證,一審法院就應當依據(jù)此完稅證確定胡某某的營業(yè)損失。一審法院對胡某某的營業(yè)損失未保護,是不公平的。由于本案未得到妥善解決,未給予賠償,至今未修復,還不能正常營業(yè),可以說至今侵害仍在繼續(xù)。王某某、王某辯稱,一審判決保護胡某某的財產損失為3,532元,與客觀事實相符。而評估費用按照胡某某一審訴請與實際保護的比例判決雙方分別承擔,符合法律規(guī)定。胡某某要求的停業(yè)損失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進行充分的證明,故一審判決駁回該部分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綜上,請求依法駁回胡某某的上訴請求。王某某、王某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王某賠償胡某某修復費用17,385元;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胡某某要求王某某、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三、上訴費用由胡某某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王某某、王某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錯誤。雖然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實此次事故不排除因為生活用火不慎、電氣火災,但不能認定事故主要由房屋使用人管理不當及疏于安全防范意識造成。即使這樣,王某某、王某也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雖然王某某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實際使用人為王某,王某某將房屋出借給王某后,房屋由王某具體管理及使用。那么房屋安全防范責任應由王某承擔,與王某某無關,連帶責任必須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方可適用。二、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認定房屋修復費用為68,189.65元,與客觀事實不符。胡某某已自認房屋的火燒面積為50平方米,過火面積為20多平方米,但評估機構卻以房屋的全部面積即193.3平方米作為修復面積,違背客觀事實。如胡某某自認火燒面積及過火面積僅為70平方米,那么需要修復的面積最多為70平方米。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胡某某辯稱,王某某、王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王某某、王某認為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不是一個人,所以房屋所有權人不能承擔責任是錯誤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對該房屋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直到今天,房屋所有權人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責任認定書已確認排除第三人放火所為,所以房屋所有權人及房屋使用權人都難辭其咎?!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其盡到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2016年6月13日庭審筆錄記載王某某稱本案與王某無關,而在2016年6月27日王某某又稱房屋由王某經營,與王某某無關,既然與二人都無關,難道與路人有關。二、房屋所有權人與借用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責任,所謂連帶是指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清償有連帶關系,實質上就是相互承擔履行債務的擔保責任。結合本案,房屋所有權人由于對出借房屋未盡到安保義務,平時疏于管護維護,導致使用人由于疏忽大意失火,造成胡某某的財產損失,王某某、王某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在失火造成他人損失中沒有過錯,實際上由于王某某、王某的行為競合造成了胡某某的損失,王某某、王某都應承擔連帶責任。胡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要求王某某、王某賠償胡某某財產損失80,249.65元、營業(yè)損失104,000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189,249.65元;二、要求王某某、王某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某、王某系父子關系。胡某某在嫩江縣鐵西街三委七組軍民路立交橋西道北經營興東風修理部,與王某經營的嫩江縣永嘉收割機配件(以下簡稱永嘉配件)系近鄰,永嘉配件房屋為王某某所有。2014年5月16日,永嘉配件發(fā)生火災,將興東風修理部燒毀。2014年6月13日,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tǒng)計表,對興東風修理部的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分別統(tǒng)計認定為1,573元及1,959元,合計3,532元。2014年6月16日,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部位位于永嘉配件室內,能排除的火災原因為放火,不能排除的火災原因為生活用火不慎、電氣火災。同時出具火災損失統(tǒng)計表,對興東風修理部的建構筑物及裝修損失認定為12,480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根據(jù)胡某某申請,本院委托黑龍江亞中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中資產評估公司)對胡某某被燒毀房屋的修復費用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認定房屋修復費用為68,189.65元。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作為永嘉配件的實際經營者,對房屋安全隱患負有注意和防范義務。而根據(jù)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此次火災事故不排除原因為生活用火不慎、電氣火災??梢?,事故主要由房屋使用人管理不當及疏于安全防范意識造成,其應當對胡某某房屋及財物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評估機構評估,胡某某損毀房屋修復費用為68,189.65元,對此本院予以認定。關于王某某、王某提出的胡某某存在無照房屋及違建房屋的問題,盡管胡某某具有房屋產權證書的面積為99.62平方米,但其他房屋面積手續(xù)是否健全并不能否認胡某某因火災遭受損失的事實,亦不影響損毀房屋修復價值的認定,故對王某某、王某提出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胡某某屋內設備及其他財產損失,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了相關申報統(tǒng)計表,統(tǒng)計金額合計為3,532元,能夠客觀反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數(shù)額,故本院對此予以認定。胡某某提出因房屋損毀造成營業(yè)損失104,000元,但其提交的完稅證等證據(jù)并不足以證實興東風修理部在房屋損毀期間可得利益損失的具體情況,營業(yè)損失的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jù),故對胡某某該項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作為起火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房屋負有管理、修繕等義務。且從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所作詢問筆錄看,王某某平時亦參與永嘉配件的日常管理,應認定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故對胡某某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胡某某房屋修復費用68,189.65元、財產損失3,532元,合計71,721.65元;二、被告王某某對被告王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95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8,995元,由胡某某負擔5,586元,王某某、王某負擔3,409元。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14年5月16日11時33分至2014年5月16日12時55分嫩江縣公安局對王某某的詢問筆錄中記載“……問:你家位于立交橋西橋頭北側的配件商店是什么時間著的火。答:具體什么時間著的火我不清楚,我是今天早上5點50分晨練回來后看到商店門前有消防隊在救火災知道的。問:你今天早上是幾點起來的。答:我今天早上是大約4點多從我家樓上下來,到我商店取自行車去江邊晨練。問:你配件商店叫什么名。答:叫永嘉農機配件商店。問:你詳細談一下你下樓后的去向與經過。答:我到商店時大約4點20分,打開門取出自行車然后我就去了江邊,鍛煉了約一個多小時就往家走,到家時我就看見我家商店著火了,現(xiàn)場有消防隊在救火。問:你到家的時候是幾點鐘。答:大約6點,準確時間不清。問:你每天都是這個時間去取車、晨練嗎。答:是。問:早上去商店還有誰。答:還有我老伴田玉霞,但都是我先走,她后走去商店。問:你今早從商店取自行車出來后鎖門了嗎。答:我家商店的門是暗鎖,我出來后推了一下門,我認為應該是鎖上了。問:你老伴田玉霞去商店每天都做什么。答:她每天都是下去收拾一下屋子燒開水然后等我晨練回來把水拎到樓上。問:每天早上都燒幾壺水。答:就燒兩壺。問:在商店用什么燒水。答:在商店小屋的北墻有個火爐子,每天就用那爐子燒水。問:每天都燒水嗎。答:是的,每天都燒水但時間不固定,早上燒的時候多一些。問:今天早上田玉霞下去燒水了嗎。答:我下樓走的時候她剛起來,按平時的習慣她應該去燒水……”再查明,2017年5月25日亞中資產評估公司作出的黑亞資評報字[2017]第H25號評估報告記載“……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評估對象為胡某某被燒毀興東風電焊修理部,坐落于嫩江縣立交橋西道北,現(xiàn)場勘驗失火修理部建筑面積193.3平方米,評估范圍(主要恢復項目)為:①木屋架,屋面保溫,鍍鋅鐵瓦;②天棚基層,灰條天棚恢復;③內間壁墻、火墻、火坑、煙囪恢復;內墻面抹灰,修繕、天棚及內墻粉刷;④窗維修換玻璃及附件,內門恢復;⑤東側墻體恢復修繕;⑥電照恢復;⑦其他相關拆除項目及現(xiàn)場清理、垃圾清運等……”亞中資產評估公司收取評估費用5,000元。
上訴人胡某某與上訴人王某某、王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由嫩江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黑1121民初854號民事判決,胡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11民終880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嫩江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6)黑1121民初3255號民事判決。判決宣判后,胡某某及王某某、王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友臣,上訴人王某某、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琳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4年5月16日5時02分許,嫩江縣嫩江鎮(zhèn)鐵西街三委七組軍民路立交橋西道北永嘉配件發(fā)生火災,將胡某某經營興東風修理部的房屋及室內物品燒毀,王某作為永嘉配件的經營者,對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和防范義務,給胡某某的房屋及財物造成損失,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作為永嘉配件房屋的所有權人在經營永嘉配件的房屋進行生活活動時,亦對安全隱患具有注意和防范的義務,故一審判決王某某與王某對給胡某某房屋及財物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王某某主張其不應與王某對胡某某房屋及財物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王某某、王某主張房屋修復面積最多為70平方米,房屋修復費用應為17,385元的問題。亞中資產評估公司對胡某某被燒毀興東風修理部的房屋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經過現(xiàn)場勘驗后確定失火修理部建筑面積193.3平方米,亞中資產評估公司作出黑亞資評報字[2017]第H25號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為胡某某被燒毀興東風修理部修復費用為68,189.65元,王某某、王某對該評估報告未提出異議,且王某某、王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王某某、王某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主張王某某、王某應賠償其財產損失為12,060元的問題。雖然胡某某向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申報興東風修理部財產損失為12,060元,但其申請的財產都是經過使用的物品,對其使用的物品進行折舊后,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確認興東風修理部財產統(tǒng)計損失為3,532元,一審判決依照嫩江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申報統(tǒng)計表中記載的統(tǒng)計損失計算胡某某的財產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胡某某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胡某某主張王某某、王某應賠償其停業(yè)損失104,000元的問題。胡某某經營的興東風修理部的房屋被燒毀后,對其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導致其純收入減少,王某某、王某應賠償其純收入減少的損失。但胡某某在房屋被燒毀后,應積極修復房屋,減少損失的擴大,故本院酌定保護興東風修理部2個月的損失。胡某某主張以其交納增值稅7,000元為依據(jù)計算停業(yè)損失,但增值稅7,000元為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不是胡某某取得的純收入,胡某某的計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據(jù),但本院參照興東風修理部每月銷售收入7,000元,酌定興東風修理部的每月?lián)p失按3,500元計算,王某賠償胡某某停業(yè)損失7,000元,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胡某某的該項上訴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胡某某主張王某某、王某應賠償其評估費5,000元的問題。亞中資產評估公司作出的黑亞資評報字[2017]第H25號評估報告中評估結論為胡某某被燒毀興東風修理部修復費用為68,189.65元,且王某某與王某連帶賠償胡某某修理費68,189.65元,因評估房屋修復費用產生的評估費5,000元應由王某承擔,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有誤,應予糾正,故胡某某的該項上訴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胡某某上訴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王某某、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嫩江縣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25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嫩江縣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25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上訴人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上訴人胡某某停業(yè)損失7,000元;四、上訴人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上訴人胡某某評估費5,000元;五、上訴人王某某對第三項、第四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駁回上訴人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7,804元,由胡某某負擔4,607.98元,由王某某、王某負擔3,196.02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衛(wèi)平
審判員 曹 偉
審判員 沈洋洋
書記員:仇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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