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譚某某,男,漢族,科員,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濮榮勤,男,滿族,退休干警,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欒某某,男,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海林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偉,黑龍江宏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譚某某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2017)黑1005民初1498號民事判決書;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三、被上訴人承擔兩審案件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審判程序,侵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未向主債務人實際交付借款,原審將被上訴人與主債務人所代表的海林紅星美特龍裝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認定為被上訴人履行了借款實際支付錯誤;3.原審法院在主債務人沒有參加訴訟前提下認定借款事實存在錯誤;4.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據(jù)實審理,作出公正判決。欒某某辯稱,1.一審法院審理本案程序合法;2.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清楚并無不當;3.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有權選擇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或債務人承擔責任,因此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或債務人或一并起訴是被上訴人的權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欒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5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經(jīng)被告介紹認識了案外人許某某,2016年7月18日原告與許某某經(jīng)營的海林市紅星美特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許某某為原告在海林市長汀鎮(zhèn)的碧水源洗浴進行裝修,原告分兩次將裝修款打到許某某賬戶。分別是2016年7月19日欒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到許某某賬戶300000元,2016年10月9日付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許某某賬戶200000元,海林市紅星美特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某某出具了借據(jù),借據(jù)中公司加蓋了公章并有許某某簽字并捺印。因該200000元是付某某替原告墊付的裝修款,原告與付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一份,主要內(nèi)容是:付某某將2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轉讓給原告,并將該200000元借據(jù)交給欒某某,欒某某將該200000元償還給付某某。許某某在長達五、六個月的時間內(nèi)沒有履行大部分的裝修義務,后來經(jīng)原告與許某某及被告協(xié)商,許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為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欒某某人民幣伍拾萬元,2016年12月17日前還清,借款人許某某簽字并捺印,擔保人譚某某簽字并捺印”。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債務人許某某及被告均未還款。一審法院認為,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與許某某對保證方式及金額沒有約定,被告應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作為保證人應對債務人許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的500000元欠款是基于裝修合同中債務人許某某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借貸關系,雖然該欠款中有200000元是經(jīng)過付某某轉賬給許某某,但在原告與付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體現(xiàn),付某某將該200000元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庭審中,付某某出庭作證亦自認原告將200000元欠款已經(jīng)償還。債權轉讓后許某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中體現(xiàn)欠款500000元,并有擔保人譚某某簽字,應視為其對該債權轉讓的認可。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時間為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2月)75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抗辯稱主合同當事人存在串通、欺詐、脅迫等手段,騙取保證人的保證,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許某某進行追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欒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500元,共計50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75元減半收取4438元,由被告譚某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在二審提供證據(jù)一,海林市紅星美特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檔案。意在證明,該裝修款50萬元已經(jīng)消耗在裝飾材料中,不存在返還問題。本院認為,此份證據(j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上訴人在二審提供證據(jù)二,手機視頻資料,意在證明,主債務人許某某沒有收到該筆借款,該筆借款與工程款沒有關聯(lián)。本院認為,因主債務人許某某未到庭接受質(zhì)證,故對其證言不予確認。被上訴人在二審提供證據(jù)一,微信聊天記錄2頁,意在證明:上訴人知道被上訴人與許某某存在裝修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及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的事實。本院認為,因上訴人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此聊天記錄無法確認聊天者的身份,故對該份證據(jù)不予采信。根據(jù)法庭調(diào)查及本院對一審證據(jù)的認證意見,二審法院采納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jù),并認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本案訴爭借款的主債務人許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上訴人欒某某出具500000元借據(jù),上訴人譚某某在借據(jù)中擔保人處簽字捺印,該借據(jù)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由此上訴人譚某某與被上訴人欒某某之間保證合同關系成立且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因?qū)ΡWC方式?jīng)]有約定,上訴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故在主債務人許某某未按期履行償還被上訴人欠款的情況下,上訴人應當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即案外人許某某追償。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向許某某實際交付借款的問題。被上訴人主張的欠款是基于被上訴人與債務人許某某在裝修合同中合同義務未履行而轉化形成的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jù)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款憑條、欒某某銀行卡交易明細、案外人付某某向許某某轉款200000元賬戶交易明細、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可以充分說明本案訴爭借款500000元的形成過程及資金來源,法庭對上訴人譚某某詢問時,其亦認可許某某與被上訴人形成的借據(jù),讓其作為擔保是為了一個工程用錢。上訴人當庭抗辯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有工程事宜其并不知情未作出合理說明,與其之前陳述相互矛盾。因此對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未向被上訴人釋明申請追加實際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項:“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睂Ρ景甘欠裥枰嗣穹ㄔ阂缆殭嗷蛳虮簧显V人釋明追加實際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一審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審查,進而判定未追加實際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主張本案違反審判程序的問題,經(jīng)本院審查,原審審判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譚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譚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欒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14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譚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濮榮勤,被上訴人欒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875元,由上訴人譚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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