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營銷服務部
郭建軍(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
常書山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營銷服務部。
代表人齊志軍,該服務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軍,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書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館陶縣人。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營銷服務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館陶縣人民法院(2012)館民初字第9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宣判后,被告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營銷服務部不服,提出上訴。主要理由為:一、上訴人只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二、被上訴人常書山的司機房建博與上訴人承保車輛的司機彭軍甫在交警大隊已達成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其它損失及不足部分各自承擔,今后互不追究的調解協(xié)議,因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義務。故應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常書山服判。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有效的基本賠償,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公益性的特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被上訴人常書山的司機房建博與上訴人承保車輛的司機彭軍甫在交警大隊達成的協(xié)議是處置其兩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原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各項損失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由上訴人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有效的基本賠償,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公益性的特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被上訴人常書山的司機房建博與上訴人承保車輛的司機彭軍甫在交警大隊達成的協(xié)議是處置其兩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原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各項損失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0元,由上訴人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陽營銷服務部負擔。
審判長:陳德樹
審判員:白燕
審判員:江志剛
書記員:王國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