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文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磊,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市信本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志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鐵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某市信本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宜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雪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區(qū)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9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4月29日14時43分,張雪彬駕駛冀B×××××號小型客車沿唐某市龍源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鷺港小區(qū)504樓處時與停在路邊的冀B×××××號奔馳轎車相碰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冀B×××××號轎車所有人為王宜春,張雪彬為其員工,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此交通事故,屬職務行為。冀B×××××轎車所有人為唐某市信本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朋友劉玉珠開此車停在路邊時發(fā)生此交通事故。同年5月8日,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雪彬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玉珠無責任。唐某市信本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如下?lián)p失:車輛損失費117233元、評估費3300元、化驗費400元、清障費350元、存車費288元,以上損失合計121571元。另查明,冀B×××××號機動車在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含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發(fā)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應予以確認。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jù)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因此次事故而造成的合理損失121571元,首先應由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由車輛所有人按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因王宜春對該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屬于王宜春的賠償份額可由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遂判決: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唐某市信本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2000元;二、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唐某市信本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119571元(121571元一2000元);上述一、二項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1367元、保全費1100元,被告王宜春負擔2418元,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49元。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相一致,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唐某市路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北價事字(2012)第016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冀B×××××號轎車損失金額為117233元。該認定結論客觀真實,程序合法,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采納并無不妥。上訴人稱車輛損失鑒定價格過高,但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對于上訴人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評估費、存車費系鑒定車輛損失和保管事故車輛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車輛殘值部分可另行解決。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7元,由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萬啟 審判員 趙陽利 審判員 郭建英
書記員: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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