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晝,黑龍江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國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爾濱市平房區(qū)。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嫩江縣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8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嫩江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陳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6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邱勝林 審判員 于衛(wèi)平 審判員 沈洋洋 法官助理張巖
書記員:仇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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