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
高艷華(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
白某某
趙海春(黑龍江法佳律師事務所)
李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動源街23號。
法定代表人宋文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艷華,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趙海春,黑龍江法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上訴人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省安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白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2011)香民三初字第2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上訴人省安裝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艷華,被上訴人白某某委托代理人趙海春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李某經本院郵寄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9年10月25日,省安裝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宋文震(姓名)系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投標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我單位李某同志為本公司授權代理人,以本公司名義參加常青小區(qū)二期工程的投標,代理人投標、開標、評標、合同談判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以承認。代理人不得轉讓委托權?!辈⒆⒚骼钅碁槭“惭b公司工程部部長。2009年10月29日,省安裝公司與案外人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省安裝公司承建案外人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常青小區(qū)二期工程二標段,工期為2009年10月29日至2011年7月30日。省安裝公司及案外人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李某作為省安裝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字。2010年5月29日,省安裝公司向白某某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據,內容為“今向白某某個人借款伍拾萬元整”,李某在借據上簽字,并加蓋了省安裝公司直屬分公司常青家園項目經理部公章。
白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省安裝公司、李某給付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
原審判決認為:從省安裝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看,李某作為省安裝公司的工程部部長,受省安裝公司委托與案外人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已實際履行。又從白某某出具的借據上看,借據上加蓋了省安裝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及直屬分公司常青家園項目經理部公章。本案審理時,經鑒定借據上加蓋的財務專用章與省安裝公司所持有的財務專用章不符,但白某某對此是無法辯認的。雖然省安裝公司辯稱,未授權李某以省安裝公司的名義對外借款,但以上事實足以使白某某相信,李某的行為代表省安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之規(guī)定,李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省安裝公司在白某某處借款,并出具借據,系真實意思表示,理應償還欠款及利息。白某某主張的利息,因雙方約定利率過高,白某某要求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10月10日的欠款利息為90,702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四倍計算,法院予以準許。省安裝公司辯稱,借據上加蓋的公章是李某私刻的,已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未出具公安機關的立案及偵查的相關證據,省安裝公司的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辯稱,借款是其個人行為并出具了承諾書,而該承諾書是其與省安裝公司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白某某。但李某作為省安裝公司的代理人在借據上簽字,對省安裝公司欠款,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李某對欠款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判決:一、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償還白某某欠款50萬元;二、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償還白某某欠款利息息90,702元;三、李某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受理費9,707元、鑒定費5,000元,由省安裝公司、李某負擔。
判后,省安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白某某對省安裝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1、白某某與省安裝公司之間并無借款合議,也無借貸事實發(fā)生,省安裝公司未收到訴爭借款,該筆借款并未進入省安裝公司賬戶;2、李某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也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行為。李某并非省安裝公司職工,省安裝公司也從未聘用李某擔任項目部的任何職務,更未對其授權代表省安裝公司處理施工項目以外的任何事情。財務專用章只用于出納,一般由企業(yè)專門財務人員保管,其使用范圍即不同于公司公章,也不同于公司合同專用章,而白某某在明知李某的身份前提下接受該借據,系白某某自身存在惡意。本案中,白某某作為開發(fā)商的經理,理應知道財務章不能用于對外簽訂借據等經濟合同,同時基于其對李某身份的掌握,其理應知道李某并不可能掌握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故李某的行為不夠成表見代理行為;3、涉案借款李某已自認用于個人其他用途,借款行為完全是其個人行為。同時,白某某也未能證實該筆借款用于工程項目;4、李某私刻印章的行為涉嫌犯罪,應駁回白某某的訴訟請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本院認為,所謂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在其表現出足以讓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外觀下所為之代理。表見代理的本質是無權代理,但無權代理的后果要由“外觀”顯示的被代理人承擔。本案中,2010年5月29日李某給白某某出具借據,并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該“財務專用章”經司法鑒定系李某私刻,由此,可判定李某的借款行為系無權代理。庭審中,白某某舉示2009年10月25日省安裝公司給李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載明:李某系省安裝公司工程部部長。同時,亦舉示在常青小區(qū)二期工程中,李某簽署并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10張借(收)據。且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其在與省安裝公司的工程結算中,已將該部分款項進行了結算。省安裝公司未能舉示足以反駁上述事實的證據。通過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李某在常青小區(qū)二期工程施工中,其出具的借(收)據均加蓋了“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且該款項已經省安裝公司與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工程款中結算完畢,故白某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向其借款,并在借據上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行為系代表省安裝公司。白某某未經過專業(yè)的司法鑒定,很難發(fā)現涉案借據中李某加蓋的“財務專用章”系私刻,其主觀上并無惡意,且省安裝公司亦未舉證證明白某某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故李某向白某某出具涉案借據的行為,應認定系表見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關于:“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钡囊?guī)定,省安裝公司應承擔償還白某某涉案借款的民事責任。省安裝公司提出李某借款行為不夠成表見代理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私刻“財務專用章”的行為雖涉嫌經濟犯罪,但并不影響白某某依據李某出具的借據,向省安裝公司主張償還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關于:“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钡囊?guī)定,省安裝公司的此節(jié)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作為出借人,白某某向李某交付借款后,即完成借款義務。至于涉案借款是否用于施工工程,不是白某某所應負的義務。省安裝公司提出涉案借款未用于施工工程,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07元,由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所謂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在其表現出足以讓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外觀下所為之代理。表見代理的本質是無權代理,但無權代理的后果要由“外觀”顯示的被代理人承擔。本案中,2010年5月29日李某給白某某出具借據,并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該“財務專用章”經司法鑒定系李某私刻,由此,可判定李某的借款行為系無權代理。庭審中,白某某舉示2009年10月25日省安裝公司給李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載明:李某系省安裝公司工程部部長。同時,亦舉示在常青小區(qū)二期工程中,李某簽署并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10張借(收)據。且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其在與省安裝公司的工程結算中,已將該部分款項進行了結算。省安裝公司未能舉示足以反駁上述事實的證據。通過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李某在常青小區(qū)二期工程施工中,其出具的借(收)據均加蓋了“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且該款項已經省安裝公司與黑龍江省常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工程款中結算完畢,故白某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向其借款,并在借據上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行為系代表省安裝公司。白某某未經過專業(yè)的司法鑒定,很難發(fā)現涉案借據中李某加蓋的“財務專用章”系私刻,其主觀上并無惡意,且省安裝公司亦未舉證證明白某某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故李某向白某某出具涉案借據的行為,應認定系表見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關于:“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钡囊?guī)定,省安裝公司應承擔償還白某某涉案借款的民事責任。省安裝公司提出李某借款行為不夠成表見代理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私刻“財務專用章”的行為雖涉嫌經濟犯罪,但并不影響白某某依據李某出具的借據,向省安裝公司主張償還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關于:“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钡囊?guī)定,省安裝公司的此節(jié)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作為出借人,白某某向李某交付借款后,即完成借款義務。至于涉案借款是否用于施工工程,不是白某某所應負的義務。省安裝公司提出涉案借款未用于施工工程,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07元,由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銳鋒
審判員:楊大為
審判員:陳明
書記員: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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