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
孫基德(黑龍江東援律師事務所)
呂國江(黑龍江東援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隋富(黑龍江興福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海城街400號。
法定代表人:韓國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基德,黑龍江東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國江,黑龍江東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隋富,黑龍江興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伊春市烏馬河區(qū)人民法院
(2016)黑0711民初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并非是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jù),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楊進友與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應就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實予以查清,并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作出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伊春市烏馬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9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伊春市烏馬河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本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并非是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jù),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楊進友與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應就雙方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實予以查清,并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作出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伊春市烏馬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711民初9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伊春市烏馬河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韓玉紅
審判員:張紫微
審判員:于曉星
書記員:肖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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