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萬蓮榮(系原告龍某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中星鍛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大橋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卓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立,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龍某為與被上訴人武漢中星鍛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龍某的委托代理人萬蓮榮,被上訴人武漢中星鍛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5年7月,龍某入職中國南車集團武昌車輛廠(以下簡稱武昌車輛廠)。2007年11月29日,龍某與武昌車輛廠簽訂了《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經(jīng)濟補償金協(xié)議書》,約定:龍某與武昌車輛廠解除勞動合同,由武昌車輛廠支付龍某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4560元,龍某自愿將此款轉為改制后新公司的等價債權,并由武昌車輛廠劃轉。武昌車輛廠將經(jīng)濟補償金14560元于2007年年底劃轉至武漢中星鍛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星公司),并將改革所涉員工的個人檔案轉移至中星公司。2008年5月7日,龍某(乙方)與中星公司(甲方)簽訂了《解除債權、股權協(xié)議書》,約定,根據(jù)甲方章程,所有享有股權、債權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方能上崗,乙方因本人原因無法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自愿申請自謀職業(yè);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由甲方向乙方退還債權金額14560元。協(xié)議簽訂后,中星公司向其支付了該款項。龍某與中星公司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8月12日,龍某與武漢融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合同書》,將龍某的個人檔案委托武漢融德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管五年,期限為2008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2014年8月13日,龍某向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中星公司支付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生存費109200元、五險一金48651.12元、退還債權本金14560元并支付利息6624.8元、轉移檔案關系至湖北省勞動就業(yè)管理局。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以龍某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龍某不服,起訴請求判令中星公司:1、支付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生存費199118.32元;2、支付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102964.08元;3、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3330.86元;4、退還債權本金14560元及其利息6624.8元;5、中星公司將龍某的人事檔案移交至湖北省勞動就業(yè)管理局。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龍某主張的債權本金及利息的請求屬另一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其應另行主張權利。結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評析如下:一、龍某與中星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原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本案中的龍某與中星公司未簽書面的勞動合同,而雙方簽訂的《解除債權、股權協(xié)議書》約定龍某因本人原因無法與中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自謀職業(yè)。龍某稱給中星公司提供過勞動,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饼埬痴J為其與中星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不予采信,其要求中星公司支付與勞動關系相關的生存費、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關于龍某的個人檔案,龍某在2008年已委托其他公司管理,且其并無證據(jù)證實個人檔案仍在中星公司,故對于其要求中星公司轉移檔案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二、龍某的請求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北景钢械凝埬吃?008年與被告中星公司簽訂《解除債權、股權協(xié)議書》時,約定“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方能上崗,乙方因本人原因無法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自愿申請自謀職業(yè)”,此時,其就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在2014年才申請仲裁,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請求已經(jīng)超過仲裁時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龍某主張的各項請求因超過仲裁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原審法院對其全部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龍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主要針對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進行審理。龍某要求中星公司支付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生存費、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是基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龍某與武昌車輛廠解除勞動合同后未向中星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也未簽訂勞動合同,龍某與中星公司并未建立勞動關系,故龍某關于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生存費、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均不能成立。龍某要求中星公司將其人事檔案移交至湖北省勞動就業(yè)管理局,鑒于龍某的檔案不在中星公司,故其該項主張亦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饼埬呈腔陔p方存在勞動關系而提起本案的訴訟,龍某2008年與中星公司簽訂《解除債權、股權協(xié)議書》時就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沒有要求中星公司安排工作,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此后向中星公司主張過權利,龍某于2014年申請仲裁,其請求已經(jīng)超過仲裁時效。故龍某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龍某主張的債權本金及利息的請求不是其與中星公司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審認定另一法律關系正確,龍某應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上訴人龍某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龍某負擔,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銘俊 審 判 員 黃大慶 代理審判員 左 菁
書記員:胡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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