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馬麗新
馬躍臣
韓淑榮
韓淑蘋
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某某。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麗新。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躍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淑榮。
委托代理人韓淑蘋。
委托代理人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馬惠珍。
上訴人馬某某、馬麗新、馬躍臣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灤民初字第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馬某某、馬麗新、馬躍臣及馬某某、馬麗新、被上訴人韓淑榮的委托代理人韓淑蘋、徐學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訴爭房屋原系被上訴人馬慧珍與其負馬志廣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馬志廣生前未立遺囑,去世后被上訴人馬慧珍、三上訴人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和繼承權,但被上訴人馬慧珍和第三人馬某某占房屋總份額的四分之三,原判認定被上訴人馬慧珍與被上訴人韓淑榮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買賣協(xié)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上訴人馬某某、馬麗新、馬躍臣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訴爭房屋原系被上訴人馬慧珍與其負馬志廣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馬志廣生前未立遺囑,去世后被上訴人馬慧珍、三上訴人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和繼承權,但被上訴人馬慧珍和第三人馬某某占房屋總份額的四分之三,原判認定被上訴人馬慧珍與被上訴人韓淑榮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買賣協(xié)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上訴人馬某某、馬麗新、馬躍臣承擔。
審判長:崔向京
審判員:李國興
審判員:白云
書記員: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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