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陽北大街1211號。
代表人張鵬。
委托代理人董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服務部)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董娜,被上訴人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妹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認定,齊某某所有的冀F×××××驪威轎車向人保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玻璃單獨破碎險,且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3日,齊某某駕駛保險車輛與魏雄雄駕駛的冀F×××××吉利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齊某某及車上人員齊嘯鳴受傷,保險車輛和冀F×××××吉利轎車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魏雄雄負主要責任。2012年1月16日,齊某某訴至蠡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12年3月23日,蠡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蠡民初字第144號民事判決,判決由為魏雄雄駕駛的冀F×××××吉利轎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齊某某及齊嘯鳴損失122000元,交強險不足賠付部分共計83063.66元,按照事故責任七比三的比例由為冀F×××××吉利轎車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50000元。至此,齊某某的損失尚有83063.66元中的30%,即24919.01元沒有得到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齊某某與人保服務部訂立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人保服務部應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人保服務部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負責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陪或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人保服務部與齊某某在保險合同中沒有另外的約定,人保服務部提出重新審定核算賠償款沒有法律依據(jù),該院對人保服務部的這一抗辯不予采信。齊某某要求人保服務部賠償83063.66元中的30%,即24919.01元,具有法律依據(jù),該院予以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齊某某24919.01元。案件受理費42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交到本院。
本院認為,人保服務部主張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該公司對車上人員的賠償最高限額應為保險限額的30%,因這一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齊某某尚未得到賠償?shù)?4919.01元是司機的人身受到傷害、乘客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車輛受到損害三個項目的損失,沒有超過車上人員險(司機)和機動車損失險的共計97800元的保險限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原審法院依據(jù)蠡縣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定齊某某尚未得到賠償?shù)膿p失金額并無不當。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軒某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房 勤 代理審判員 王寶智 代理審判員 李曉東
書記員:牛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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