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平縣中興路街道鞍匠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
羅海濤(河北意祥律師事務所)
宮樹明(河北意祥律師事務所)
郭海洋
鞏淑云
郭明明
郭天姿
關(guān)保祥(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灤平縣中興路街道鞍匠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
負責人權(quán)順,職務組長。
委托代理人羅海濤、宮樹明,河北意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海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鞏淑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明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天姿。
四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關(guān)保祥,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灤平縣中興路街道鞍匠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4)灤民初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灤平縣中興路街道鞍匠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負責人權(quán)順及委托代理人羅海濤、宮樹明、被上訴人郭海洋、鞏淑云、郭明明、郭天姿及委托代理人關(guān)保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2009年,上訴人所有的位于九十畝地處的17.4135畝土地被征用,上訴人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和2013年5月23日出售樓房、院落補償款均屬于上訴人的集體收益。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征地款,上訴人出售集體樓房、院落補償款的訴訟請求,原判予以支持,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30.00元,由上訴人灤平縣中興路街道鞍匠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2009年,上訴人所有的位于九十畝地處的17.4135畝土地被征用,上訴人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和2013年5月23日出售樓房、院落補償款均屬于上訴人的集體收益。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征地款,上訴人出售集體樓房、院落補償款的訴訟請求,原判予以支持,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30.00元,由上訴人灤平縣中興路街道鞍匠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承擔。
審判長:崔向京
審判員:李國興
審判員:陳建民
書記員:郭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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