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武檢一部刑不訴〔2021〕Z2號
被不起訴人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81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時4分許,被不起訴人南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汽車沿磁左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磁左線30公里50米處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南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1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地點方位圖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南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南某某不起訴。
查封、扣押涉案財物依法解除。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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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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