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鼎檢一部刑不訴〔2020〕93號
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203195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中山路**號**,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中山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2月26日經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分別于2020年5月14日、7月29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6月14日、8月28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分別于2020年4月30日、7月15日、9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同案人柴某甲(已起訴)早前多次參與過號稱“民族大業(yè)”資金解凍的活動。隨著類似活動的發(fā)展,2019年初,一位自稱“李濟深”助理和梅協總部負責人的人聯系到柴某甲,稱“李濟深”老人有一筆1000億海外存款準備用于“198國家扶貧款發(fā)放項目”(簡稱“198扶貧項目”),“李濟深”老人不愿意通過政府,想邀請柴某甲來做。2019年8月,“李濟深”助理電話通知柴某甲到北京中南海見李濟深本人,柴某甲到北京后,“李濟深”助理稱因參與國家開會等方面原因無法見面,通過QQ郵箱發(fā)送一份“李濟深”本人視頻給柴某甲,讓柴某甲擔任“198扶貧項目”全國總代理,將1000億資金款發(fā)放給貧困老百姓。柴某甲表示同意后,“李濟深”助理通過郵箱、微信發(fā)給柴某甲“中華人民資產解凍委員會”項目總理事長的任命書、委托書、花旗銀行存款單等。之后,柴某甲與“李濟深”老人助理通過電話、QQ、郵箱等方式進行溝通和聯系,開始從事“民族資產解凍”活動。同案人肖某某、寧某某、薛某某、柴某乙、沈某某、劉某某、郭某某、王某甲、黃某某、段某某、王某乙(均已起訴)和被不起訴人丁某某等人在其本人此前多次參與其他類似“扶貧款發(fā)放”、“扶貧基金”等民族資產解凍大業(yè)項目均未兌現的情況下,仍舊先后加入該“198扶貧項目”,從事民族大業(yè)活動,面向全國發(fā)展會員。
為獲取民眾信任,柴某甲等人在微信群內散發(fā)大量他人為柴某甲偽造的“任命書”、“委托書”;偽造的國務院、財政部、國家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文件;捏造國家領導人表示肯定“解凍民族資產”的講話,按照“李濟深”助理的要求,向會員宣稱連續(xù)繳納民族資產解凍資金5天,在第6天開始按天領取前5天當天繳納金額的兩倍資金返還,中途不得中斷資金繳納,否則無法獲得資金返還。從2019年9月30日開始,被告人柴某甲、肖某某、寧某某等人開始收取下線會員繳納的解凍資金,并逐級匯總后轉賬給“李濟深”助理。項目運行至10月15日,“李濟深”助理向柴某甲稱,因柴某甲向項目返還方式理解錯誤,造成原設定的返利系統錯亂無法正常返現,需對“198”項目進行改革,要求柴某甲等人在全國發(fā)展2萬名會員,需每人一次性繳納500元改革費用,參與“198扶貧項目”首期160億資金解凍,資金解凍后每人一次性獲得80萬元扶貧款的返還。同時要求會員簽訂保密承諾書,不得對外宣稱“198扶貧項目”,并在各自團隊微信群內轉發(fā)、學習《保密法》,躲避公安機關調查等內容。會員繳納的解凍資金逐級匯總后,由柴某甲打入“李濟深”助理所指定的戶名為李松濤的工商銀行賬戶。該民族大業(yè)會員遍布全國29個省市,受騙群眾達22000余人,共騙取他人財物合計3823456.2元,其中2738456.2元已轉入“李濟深”助理的銀行賬戶,剩余1085000元在柴某甲的賬戶內被公安機關查扣。
另查明,被告人柴某甲所領導的民族資產解凍“198扶貧項目”民族大業(yè)組織實行層級制,柴某甲任“198扶貧項目”全國總代理,下設10個中隊,每個中隊下設10個小隊,每各小隊下設10個小組,每個小組為20名會員。被不起訴人丁某某擔任肖某某中隊下的一名小組長,其收取小組錢款后轉賬至上級小隊長段某某賬戶,幫助騙取他人財物8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某于12月4日在遼寧省大連市被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且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丁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華為手機兩部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福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福鼎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