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鄂紅檢一部刑不訴〔2021〕4號
被不起訴人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1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紅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紅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張宇,湖北和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紅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被害人近親屬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萬某某駕駛鄂A?***東風雪鐵龍牌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紅安縣高橋鎮(zhèn)廟咀灣村廟咀灣路段路段時,遇同向行駛的戴某某駕駛的圣寶龍牌兩輪電動車左轉,萬某某駕駛轎車右前部與戴某某兩輪電動車左側中后部發(fā)生碰撞,導致兩輪電動車倒地,造成戴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戴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萬某某立即停車報警和救治傷者,到案后賠償戴某某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
本院認為,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系過失犯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化解社會矛盾、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后取得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黃岡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紅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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