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臺檢刑不訴〔2021〕1號
被不起訴人萬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01965********,苗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臺江縣**鎮(zhèn)**路**號**棟**單元**號,住臺江縣**鎮(zhèn)**道**房,經臺江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臺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萬某某酒后駕駛貴H****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線由**往**方向行駛,21時54分,行駛至**處時,被臺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08mg/100ml,為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提取萬某某血液樣本送檢。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血樣的乙醇含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116.4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本院認為,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臺江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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