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宣州檢刑一刑不訴〔2019〕18號?
被不起訴人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703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巷**村,住深圳市龍崗區(qū)**花園**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同年5月24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豐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5日、9月17日,本案先后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同年8月2日、10月16日偵查機關先后補查重報。同年6月23日、9月3日、11月12日先后三次各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顧某甲、陶某某與顧某乙(均另案處理)先后在宣城市宣州區(qū)**辦事處**小區(qū)**棟**室民房內(nèi)開設“福建城”QQ網(wǎng)絡賭博群,組織他人以“紅包踩雷”方式賭博。期間,賭資數(shù)額累計1.755億余元。
同年11月初,被不起訴人豐某某應顧某甲等人安排與賴某某、張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從事賠付工作并提供銀行卡、支付寶賬戶供“福建城”QQ網(wǎng)絡賭博群使用,領取250-550元日工資。
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訴人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期間,豐某某共非法獲利2453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銀行流水、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顧某甲、汪某某、程某某等人證言;
3.被不起訴人豐某某供述;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
5.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等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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