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忻捞m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海美檢刑不訴〔2021〕10號
被不起訴人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623199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大慶市林甸縣**村**屯,住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大學**宿舍,2017年考入**大學,2018年9月參軍入伍,2020年9月退伍回校就讀,現為**大學**學院2019級全日制**專業(yè)學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林澤,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
辯護人王璆,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谑泄簿置捞m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7時00分許,被不起訴人于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車架號:07****)輕便二輪摩托車,從國興大道日月廣場離開,前往海口市美蘭區(qū)桂林洋,7時25分許,途經海口市美蘭區(qū)國興大道與文壇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交警遂將于某某帶至海南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抽取血樣并聘請海南醫(yī)學院法醫(yī)鑒定中心對血樣進行鑒定,經鑒定,于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濃度為175mg/100ml。
被不起訴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承辦人在聽取辯護人意見后,讓于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于某某屬初犯、偶犯,且在案發(fā)時,其系**大學在校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的犯罪,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理。本案中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1年1月18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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