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天檢訴刑不訴〔2018〕198號
被不起訴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681198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湖南省岳陽市汨羅市**鎮(zhèn)**村**組。因犯強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任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8年8月1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8年10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2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自2018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9日)。
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1月19日9時許,被不起訴人任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街派出所門口,將一小袋毒品冰毒和一小袋毒品麻古(一粒)以3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袁某某。2018年1月20日,任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并當場查獲其身上毒品麻古19粒,凈重1.88克。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任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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