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漢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湘漢檢二部刑不訴〔2021〕4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423197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漢某某**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漢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8日經本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漢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何某某駕駛車牌號為湘******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常德方向往太子廟鎮(zhèn)方向,行駛至漢某某**街道**組路段時,與由東往西橫過道路的行人廖某甲相撞,造成何某某受傷、廖某甲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漢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何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何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賠償損失并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2.證人廖某乙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何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常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漢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漢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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