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寶某某院二部刑不訴〔2020〕94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政治面貌:群眾,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021989********,戶籍所在地:延安市寶某某**鄉(xiāng),現(xiàn)住在陜西省延安市寶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05月01日23時5?分,被不起訴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開大隊執(zhí)法民警查獲,于2020年05月02日立案進行偵查,同日經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時55分許,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開經開大隊青化砭中隊民警在延安市寶某某青化砭鎮(zhèn)昌達園小區(qū)公路處執(zhí)勤時,發(fā)現(xiàn)陜J****7號奧迪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在對該車檢查時發(fā)現(xiàn)駕駛人何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46mg/100ml,為進一步確認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青化砭中隊民警將其送往寶某某瑞康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陜西延安天恒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1.?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何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涉嫌危險駕駛罪,但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積極認罪,其所在的社區(qū)也證實其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犯罪記錄,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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