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云檢刑檢刑不訴〔2020〕36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11989********,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qū),住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苑**棟**?,F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020年9月2日被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因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1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2月2日由淮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
辯護人胡詳,湖南君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2月25日重報至本院。
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不起訴人何某某向包括毛某某在內的十名對象提供彩票類、資金盤類詐騙網站的搭建及維護服務,收取費用共計54900元。其中幫毛某某維護彩票類網站64次,共收取好處費7400元;幫助包括“QQ:2873******持有人”在內的九名對象搭建、維護彩票類或者資金類詐騙網站,收取好處費共計47500元。
經本院審查并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本院認為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訴人何某某的被幫助對象是否利用何某某提供的技術支持實施了犯罪或者犯罪行為尚未查清。現有證據下不足以認定何某某是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偵查機關需對于依法扣押的涉案財物依法進行處理。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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