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紹虞檢刑不訴〔2020〕1001號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182197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個體經營戶,住江蘇省**,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濱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濱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紹興市公安局濱海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間,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明知楊某某提供的卷煙存在假卷煙的情況下,仍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聯系楊某某,后由楊某某送貨上門,貨款微信轉賬給蔡某某娣的方式,多次從楊某某、蔡某某娣處購買價值約為人民幣二十余萬元(其中假卷煙約為十萬元)的卷煙在自己經營的位于江蘇省揚中市三茅街道浩云灣超市內進行售賣,并從中非法獲利約一萬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紹興市公安局濱海分局認定的本案銷售偽劣卷煙的品種、數量,以及銷售金額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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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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