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1月5日補查重報。
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被不起訴人何某某于2014年前往昆明市**中草藥市場以96元的價格購買了0.8公斤紅瘰疣螈后,通過乘坐大巴帶回曲靖,并存放于曲靖市麒麟?yún)^(qū)**街**號**藥房用于配藥出售,2019年8月7日,森林公安局民警從曲靖市麒麟?yún)^(qū)**街**號**藥房中搜查出剩余的疑似316只疑似紅瘰疣螈。經(jīng)云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送檢的316只疑似紅瘰疣螈為有尾目蠑螈科疣螈屬紅瘰疣螈,紅瘰疣螈為國家II級保護動物,經(jīng)濟價值為94800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云南省森林公安移送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認定何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實,本案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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