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52號
被不起訴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73********,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qū),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永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9月02日23時許,余某某酒后駕駛川A*****號小型輕型普通貨車沿國道312線行駛至馬秦公路路口時,被永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抽取血樣送檢,2020年09月03日經甘肅金麟司法醫(yī)學鑒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鑒字第4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余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94.17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不起訴人余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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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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