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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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9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詐騙,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5日補查重報。
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從2018年5月開始,犯罪嫌疑人盧某某、被不起訴人余某某分別通過微信、陌陌、探探等交友軟件冒充女孩子同陌生男子聊天,或者以男女朋友關系相處,之后以吃飯、生病、過生日等理由,讓對方發(fā)微信紅包或支付寶轉賬來騙對方。其中被害人齊某某被盧某某、余某某共詐騙了人民幣17222.8元,被害人蔣某某被盧某某詐騙人民幣16441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余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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