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時27分許,被不起訴人侯某某無特種設備操作證駕駛牌號為場內浙J0****號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沿劉大線由東往西自海鷗彩鋼瓦店往劉塘墩方向行駛,叉車前叉臂橫放長度約為8米的彩鋼瓦,彩鋼瓦占據道路右側非機動車道。劉某某駕駛牌號為三門電動03****號二輪電動車,途經劉大線0km+500m六敖煤氣站路段,在非機動車道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侯某某叉車上的彩鋼瓦發(fā)生碰撞,致劉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二輪電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三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侯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積極救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警單、戶籍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叉車登記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信息、車輛證件返還憑證、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
2、證人李某某、呂某某、丁某某、林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不起訴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車輛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表檢驗分析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侯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因其系自首,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刑事處罰必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對侯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臺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三門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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