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豐檢公訴刑不訴〔2020〕59號
被不起訴人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1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唐山市豐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2019年2月2日被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侯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1月5日1時50分許,左家塢派出所民警劉某某帶隊在該轄區(qū)北溝村出警,在出警過程中侯某乙叫囂:“警察,我尋釁滋事了,我打他了,你們拘我呀”,并搶奪協警張某甲打執(zhí)法記錄儀,腳踹協警張某乙,將張某乙手機踹壞;侯某甲、侯某丙撕扯協警張某乙并將其摁倒在地,撕扯過程中侯某甲用拳毆打張某乙面部;侯某丁拉扯、辱罵、踢打民警劉某某,侯某戊手採協警張某甲胸口,辱罵張某甲。案發(fā)后,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認罪認罰,并取得受害人諒解。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被不起訴人侯某甲妨害公務的具體方式和程度,唐山市豐某某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侯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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