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隴檢二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4251963********,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甘肅省隴西縣人,無業(yè),住隴西縣**鎮(zhèn)東郊機**棟**號。無前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隴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隴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傾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2月25日,被不起訴人傾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隴西縣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223004********)。截止2020年5月17日透支本金70187.37元,經銀行多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透支本金仍未歸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傾某某歸還全部透支本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不起訴人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某的證言、銀行報案材料、銀行交易明細單、牡丹個人卡透支逾期還款通知書、電話及短信催收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傾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案發(fā)后傾某某已歸還全部透支本金,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傾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定西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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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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