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宜城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宜檢公訴刑不訴〔2020〕29號
被不起訴人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7821980********,漢族,中專畢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住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0月3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2019年11月30日由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關某某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9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5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關某某系廣州**物流公司(廣州*貨運代理公司)**。2019年3月左右,曾某某、徐某某、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應張某某(另案處理)的要求,大量收買信用卡(身份證信息、銀行卡卡號、U盾、手機卡)及公司的對公賬戶,由徐某某按照張某某指定地址,寄往廣州*區(qū)*路*園*棟*,即廣州**物流公司(廣州*貨運代理公司)的倉庫。該公司業(yè)務經理龍某某安排關某某對投遞的快遞銀行卡進行拆包、檢驗、重新包裝,將銀行卡寄往境外。雖然法律現(xiàn)沒有明確禁止郵寄信用卡的規(guī)定,但信用卡管理規(guī)定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賬戶,該公司在拆包檢查過程中,應當知道郵寄的信用卡不屬于信用卡持有人,而且存在客戶相對集中的情形,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為收買、非法提供銀行卡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幫助,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關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關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宜城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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