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梅區(qū)檢訴刑不訴〔2020〕14號
被不起訴人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1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鎮(zhèn)**村*山下,住梅州市梅縣區(qū)**大道***保健院對面一私房*樓。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qū)彙?020年1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凌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被不起訴人凌某某在梅州市**貿(mào)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銷售貨物和收取貨款的職務便利,侵吞貨款人民幣140974元未交回公司入賬,用于個人生活開支。2018年8月1日,被不起訴人凌某某退還貨款人民幣70000元給梅州市**貿(mào)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12月4日公安機關立案。2018年12月4日,被不起訴人凌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至2019年12月,凌某某已退還侵吞的貨款共計人民幣57000元。?
本院認為,凌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侵占公司貨款人民幣70974元。鑒于凌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凌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凌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nèi)向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梅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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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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