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劉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24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縣**鎮(zhèn)**村**組**號,現居住江西省瑞金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被不起訴人劉某以漢昇榕郡**樓****室房屋裝修需要資金為由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并于2016年6月27日提供象湖鎮(zhèn)金都大道奧克蘭花園*#-*-****號房(房屋所有權人賴某某)、贛B9***5汽車行駛證、丈夫賴某某經營的新視達音像行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復印件給銀行申請家居分期付款200000元,分36期還款,每期還款5555元。工商銀行瑞金支行對被不起訴人劉某及其丈夫賴某某的經濟狀況、信用狀況、償還能力經過調查審核認定合格后,于2016年7月21日與被不起訴人劉某簽訂《信用卡家居裝修分期付款合同》,2016年7月25日,被不起訴人劉某使用卡號為6222300528306601牡丹貸記卡在瑞金市昌鴻家居建材店POS消費200000元。前期還款狀況良好,隨著音像行生意收入逐漸減少,加上夫妻倆欠下的其他債務,致使被不起訴人劉某在2017年7月份開始就無錢還款,為了逃避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對其債務的催收,被不起訴人劉某及丈夫賴某某變更預留給銀行的手機號碼、漢昇榕郡**#樓****室房屋也因債務被抵押給他人,夫婦倆從而搬離此處住所失去聯系,經查提供給銀行的位于象湖鎮(zhèn)金都大道奧克蘭花園**#-*-****號房也并非被不起訴人劉某的丈夫賴某某的房屋,而是其丈夫賴某某為了便于辦到高額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另一同名同姓的賴某某的房產證復印件。截至2018年9月份,被不起訴人劉某結欠惡意透支本金133099.84元,被不起訴人劉某被抓獲后,其丈夫賴某某己于2019年1月18日將本息共169000.29元全部償還。
本院認為,劉某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并透支消費后,連續(xù)三個月以上未還款,并采用逃匿、更換聯系方式等逃避還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不起訴人劉某惡意透支本金共計133099.84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根據《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起訴。經向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請示,同意對被不起訴人劉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作出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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