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豐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2月18日14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駕駛渝AP****小型普通客車,在豐都縣樹人鎮(zhèn)萬壽橋村鹽井溝水庫路段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翻墜山坡下,造成車內(nèi)其大女兒陳某甲當場死亡,以及二女兒陳某乙、叔叔陳某丙、女婿周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傷。2018年3月26日豐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以渝(豐都)公交認字[2018]第00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劉某某在現(xiàn)場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諒解書、戶口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陳某丙等人的陳述;
3.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5.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豐公鑒(病解)[2018]0020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重慶市人民檢察第三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豐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豐都縣人民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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