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元檢一部刑不訴〔2020〕67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2198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某**鎮(zhèn),現(xiàn)住**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元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2020年05月20日21時駕駛號牌為冀A*****黃色帝豪牌小型機動車行駛至元某某七中學校處,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元氏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依法鑒定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25.1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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