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并迎檢刑檢刑不訴〔2020〕102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228198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系山西省靜樂縣**大隊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山西省忻州市靜樂縣**鎮(zhèn)**街**,現(xiàn)住址同戶籍**,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值班律師楊超慧,山西昭權(quán)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0時09分,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酒后駕駛浙G****9號黑色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車在太原市迎某某沿新郝莊新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朝陽街口往北100米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6.89mg/100ml,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到案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人車合一照片、受案登記表、呼氣酒精測試照片等證據(jù)。證明本案案件來源及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2、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車輛情況及因醉酒駕駛被公安機關吊銷駕駛證的事實。
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證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6.89mg/100ml。
4、證人劉瑜詢問筆錄、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及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diào)查表。證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基本情況,無前科劣跡,系初犯。
6、視聽資料。證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的經(jīng)過。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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