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通檢二部刑不訴〔2019〕18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423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通??h,住云南省玉溪市通??h**街道**社區(qū)**組**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云南省通??h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進輝,云南銘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通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延長辦案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于2013年底通過口頭約定的方式向通海縣“**租車行”租得車牌號為云FJS***的北京現代伊蘭特轎車一輛。2014年6月26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在通??h**鎮(zhèn)某飯店內將該車質押給龔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元。經通??h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涉案云FJS***牌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價值人民幣28600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玉溪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通??h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1月25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