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檢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91970********,漢族,初中,無業(yè),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抗稅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抗稅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寧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寧城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寧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寧城縣公安局于2020年2月5日補查重報。
寧城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以劉某某為法人的赤峰**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間,經營砂石銷售業(yè)務,該公司銷售的沙子,碎石沒有按照規(guī)定申報資源稅,經寧城縣地稅局大城子地稅進行申報,自2015年1月到2017年7月,共申報資源稅稅額為2901911.91元,印花稅7024.02元,城建稅35116.70元,公會經費188.00元。該公司申報完后,只繳納了資源稅29871.40元,城建稅519.10元,印花稅104.50元,公會經費188.00元。欠繳資源稅2876040.51元,城建稅34597.60元,印花稅6919.50元。
寧城縣地稅局大城子地稅所針對上述欠稅按照程序多次催繳,赤峰市**有限公司沒有繳納稅款。在大城子地稅所又一次給該公司下達催繳通知后,該公司法人劉某某用自己手機給**地稅所所長蘇某某手機打電話,在電話中對蘇某某進行辱罵,并聲稱“我弄死你,我再進去”,另外還給蘇某某發(fā)手機短信稱“你死的快點”,對蘇某某的人身安全進行威脅。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寧城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劉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蘇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赤峰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寧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寧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2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