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威經檢一部刑不訴〔2020〕16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29197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個體養(yǎng)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煙臺市**市,現(xiàn)住山東省威海市溫泉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威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威海市海警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2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威海市海警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威海海警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威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因量刑達不到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威海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將案件移交我院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威海經區(qū)**附近海域進行海上作業(yè)期間,被害人王某某駕船將劉某某放置的養(yǎng)殖架剪斷,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持棍子相互毆打。期間,劉某某持木棍擊打在王某某左胸腹部,致使其脾臟挫裂傷并脾周積血及左側第10肋骨骨折,經威海市公安局環(huán)翠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王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某對事件的引起和發(fā)生具有過錯,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事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威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威海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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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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