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南岳檢公訴刑不訴〔2020〕13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241972********,漢族,初中文化,衡山**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衡山縣,住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qū)**棟**房。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衡陽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決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衡陽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衡陽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決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湖南省衡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取保候審;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本院于2020年3月26對其繼續(xù)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本案由衡陽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9日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8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姐姐劉某甲先后于2007年、2013年兩次與**軍區(qū)房地產管理局*州房地產管理處(現(xiàn)已整編合并至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儲備資產管理局**管理站,以下簡稱**軍區(qū)*州房管處)簽訂《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軍區(qū)*州房管處將坐落于衡陽市南岳區(qū)**號坐落的房屋(**山莊)出租給劉某甲經營酒店,期限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存續(xù)期間,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負責酒店的實際經營活動。2017年11月12日,**軍區(qū)*州房管處通知劉某甲在合同到期前辦理退租手續(xù)。合同到期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及其姐夫被不起訴人唐某某與*軍區(qū)*州房管處就酒店的租賃問題產生糾紛。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得知**軍區(qū)*州房管處已將其與姐姐先前承租的酒店用圍墻及鐵門封堵,遂將此事告知唐某某,并與唐某某一起前往南岳**山莊查看情況。當日11時許,二人到達祝融山莊,發(fā)現(xiàn)其先前經營的場所已被圍墻及鐵門封堵,便用鐵錘敲打磚墻,將磚墻撬倒。隨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打電話給承租**山莊前坪木棚的同案被不起訴人曠某某,讓曠某某帶切割機及螺絲刀等工具上山。當日15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唐某某在承租**山莊前坪攤棚的同案被不起訴人曠某某及先前已到達現(xiàn)場的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的協(xié)助下,將**山莊門口的鋼板門拆除并扔在山坡上。被不起訴人曠某某和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則使用螺絲刀等工具將**軍區(qū)*州房管處封堵二人承租木棚的角鐵去除。經衡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劉某某等四人損毀財物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658元。
2019年3月23日,衡陽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民警在衡陽市南岳區(qū)中心景區(qū)**山莊將劉某某抓獲歸案,并口頭傳喚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2020年5月9日,劉某某等四人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儲備資產管理局**管理站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儲備資產管理局**管理站各項費用5萬元,并在案發(fā)地點張貼《致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儲備資產管理局**管理站對劉某某等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建議對劉某某等人免予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儲備資產管理局《關于請求堅決打擊破壞軍事設施、強占軍隊資產違法犯罪涉黑團隊的函》、《關于唐某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函》、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合同履行及解除過程中的相關材料、
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指認作案工具、作案地點照片、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劉某某、曠某某、譚某某的戶籍資料、刑事和解及履約材料;2.證人證言:證人湯某某、彭某某、鄧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盧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唐某某、劉某某、譚某某、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單位損失、積極賠禮道歉、獲得被害單位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衡陽市南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衡陽市南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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